(一) 簽訂《代理記賬委托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進行代理記賬時,應當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具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要包含以下內容:
1、委托人應承諾提供的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對其應承擔的責任.
2、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3、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二)雙方的義務責任及權力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記賬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編制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
4、對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委托本公司在委托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公司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遵守會計法律,會計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對委托人示意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快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始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5、雙方應互相尊重理解。
(三)辦理會計核算業務
本公司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派人到委托所在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
(四)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
(五)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資料
(六)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